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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台节目版权管理刍议
一、版权与广播电视节目版权管理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这两个词是一个概念,属于同义词,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有明确的规定。
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版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版权,仅指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版权,除狭义版权之外,还包括与版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即邻接权,它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根据我国的版权制度,版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版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版权与我们广播电台、电视台日常工作密切相关;加强节目版权管理是题中之义,也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基础管理工作之一。作为党、政府的喉舌和大众传播媒体,广播电视每天都在向公众传播各类精神文化产品,围绕节目制作生产、购买引进、播出或重播开展业务活动。一方面,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既是作品的创作者,又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改编权等权利在内的版权。还享有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就是对自己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拥有的节目版权。另一方面,我们广播电台、电视台也需要承担一系列的相应义务,比如要尊重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和制作者、影视剧、专题片制片单位等版权所有人的版权,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据此,笔者认为,所谓广播电视节目版权的管理,就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版权这一无形资产所实施的管理和对与版权相关的各种事务的处理和料理。广播电视节目版权管理贯穿于广播电视业务的全过程,从节目生产制作、采购,到节目播放与重播、节目保存、开发利用等环节,都与版权管理息息相关。
二、县级台节目版权管理的现状
从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版权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还比较薄弱。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部分省级大台外,大部分台内部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也没有必要的版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更缺乏具有版权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而作为我国四级广电最基层的县级台来说,节目版权管理更为滞后,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侵犯他人版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对自身所拥有的版权又放任自流,没有很好地加以保护,版权权利流失情况较为严重。
1、在电视剧等文艺节目的来源方面,除省级广电部门统一组织专供县级台播放的片源和省公共频道专供县级台的信号具有合法播放权以外,有些县级台往往还自行向外“组织调剂”片源。这些“组织调剂”来的外地片源,有的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没有在当地播出的授权。有的县级台,甚至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光盘,在本台节目中播放。如2005年5月,山东省某县电视台从市场上购买柳琴戏《芳草泪》全套光盘,在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中播放,并在播放过程中插播了多种商品广告,未经版权所有人刘志金的许可,也未向刘支付报酬。2006年月10月,刘志金认为某县电视台未经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播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于电视片《芳草泪》享有著作权,某县电视台擅自在其电视节目中播放该电视片,并不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某县电视台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主管单位某县广播电视局承担,遂判决某县广播电视局停止播放,并赔偿刘志金经济损失4万元①。再如,2006年10月,合肥市音像协会发现,某县电视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联合合肥市音像协会会员单位投入巨资制作的《红楼梦》、《还缘配》等庐剧录像作品,并在播放过程中,不断插播商业电视广告。同样还有一家县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天宝图》等庐剧录像作品。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后,合肥市音像协会、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联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这两家擅自播放戏剧作品的县级电视台告上法院,分别索赔40万元和20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上述两案②。
2、有的县级台,通过与电信等部门的合作,以有线电视信息互动点歌的形式,擅自播放从市场购买来的MTV作品,并收取点歌费,却不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侵犯了词曲作者、表演者、MTV拍摄制作者等相关版权所有者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内类似的擅自播放情况,有的已经受到版权所有者的起诉。如2007年4月,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因认为信息互动点歌侵犯其MTV作品的版权,将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汇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8万元。
3、有的县级台对其它台,主要是对中央和省级大台的图像或音响资料,任意加以嫁接和剪辑成软广告等节目,侵犯了他人节目的完整权和改编权。也有的县级台任意中断其它台的节目,插播自己的广告,或者任意在其它台的图像上,叠加游动字幕、挂角广告等图文信息,损害了他人节目的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其中自然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4、县级台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大量直接播放音乐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在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时,使用或剪辑使用音乐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作为广告音乐、背景音乐等,没有向相关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虽然这方面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作品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可以说一直是无偿使用的。但一直无偿使用并不等于合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电台、电视台吃“免费午餐”的状况即将成为历史④。
5、县级台自身拥有的版权,往往在不经意间流失。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台自行采制、创作的广播电视节目,除了单纯的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以外,都是拥有自己的版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的。由于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县级台的自制、创作的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摄录的原始素材,往往被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它媒体和个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原因无偿复制拷贝。同时,县级台资料库内的大量广播电视节目资料,也往往缺乏有效的再次利用,被长期深藏闺中,其版权的财产权益也难以产生现实的收益。
三、县级台加强节目版权管理的建议
广播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作为县级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县级广播电视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加强节目版权管理,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县级台的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因为侵犯他人版权而带来的名誉损失、经济损失和讼累,促进广播电视业形成良性的竞争秩序;充分利用版权价值,提高节目投入产出比,妥善保管节目资料,挖掘再次开发利用价值。根据县级台节目版权管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县级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节目版权管理。
1、提高版权意识,建立健全相关机构与制度。县级台要结合全民普法活动,从根本上提高全台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在全台形成尊重版权、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与创造的氛围和环境。同时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县级台可确定台办公室或总编室为负责版权管理的专门部门,落实既懂相关法律、又精通广播电视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处理版权事务。根据县级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一系列版权管理制度,从节目采购、生产制作、节目播放与重播、节目保存、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堵塞可能出现的失误和疏漏。在版权管理的程序和形式上,要通过格式合同、合同审核制等多种形式,明确广播电视节目提供者、晚会等文艺节目表演者、节目嘉宾的权利义务,明确节目版权的归属,明确本台的权益和相应的版权与义务。并妥善保管相应的资料和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经得起对簿公堂的质证。
2、尊重别的版权所有人的版权,避免侵权。县级台相关人员,应该看到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侵犯他人版权的违法成本将越来越高。要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取得他人享有版权的广播电视节目在本台的合法播放权、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停止任意中断其它台节目信号,插播本台广告的侵权行为;停止在其它台的节目图像上,叠加、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和挂角广告等图文信息的侵权行为。重播或再次开发利用广播电视节目时,要注意版权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避免和减少因为过失而造成侵权。
3、注意保护自身的版权,开发利用已有版权资源。县级台要制订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台自制、创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和摄录的原始素材的管理,外单位及个人需要复制拷贝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根据用途和采制成本,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时,对县级台资料库内存放的大量广播电视节目资料,也要根据不同的版权情况,加以整理和分门别类:如拥有完全版权的、拥有“邻接权”的、没有版权的等。对拥有完全版权的广播电视节目资料,要积极探索再次利用、多重运用的形式和途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其版权的财产权益产生现实的经济收益。如我们海宁市广播电视台档案室保存着历年来积累下来的大量的电视新闻录像带和本地文艺节目录像带,这些视听资料有不少可作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历史档案。我台可根据对方的需要,为对方提供相应的查找、刻录、甚至包装制作成历史专题片的有偿服务。
注释:
①邵泽毅:《创作者心血凝成<芳草泪>电视台擅自播放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ase.ipr.gov.cn/ipr/case/info/Article.jsp?a_no=70754&col_no=66&dir=200704
②《两县级电视台擅播戏剧遭索赔,合肥中院已受理官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ase.ipr.gov.cn/ipr/case/info/Article.jsp?a_no=49324&col_no=66&dir=200701
③知识产权报记者窦新颖:《滚石叫停涉嫌侵权信息互动点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ase.ipr.gov.cn/ipr/case/info/Article.jsp?a_no=92526&col_no=66&dir=200707
④《电视台免费使用音乐将成历史,不付费肯定侵权》,人民网甘肃视窗:
http://gs.people.com.cn/GB/channel10/43/200612/19/57258.html
参考文献:
1、张革新:《现代著作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
(刊载于江苏省《视听界》杂志)- 上一篇:从法学视角看“纸馅包子”假新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