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博客首页 ┊ 博客圈 所有博客注册博客博客之星

 

 
 
.
.
 
再论彭宇案--同样是一名普通法官的个人意见
[ 2007-9-12 8:29:14 | By: teliduxing ]
 
今天特意认真的看了一下该案的判决书,也是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该案主要焦点在与两个方面
    第一、派出所提交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能不能作为证据而被采纳.--其根本就不能成为证据。
  之前有网友说,该案中某所长提供了手机录象.属视听资料,所以证据存在瑕疵,效力较小.
    可认真看判决书,之中并未提级该视听资料.而是出具了“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众所周知,所谓"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就是事后别人输入电脑的文字,和别人用手写的文字.这是一份书证,连复印件都不是,复印件至少还能显示被告的手印和签名,而可以肯定的是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连被告的手印和签名都没有.
    该案中出具该材料的民警并不是案件目击者,所以他不能作为证人出具"证人证言",他所出具的材料必须具备讯问材料的基本形式.才能成为证据.
    故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是效力大小问题,而是其根本就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二、关于该案件事实的方法正确与否?--违背基本诉讼原则
    通观该案判决书,承办法官也认定,徐与彭之间不能形成证据优势。故该法官运用一系列所谓的“常理”推测,把不利后果引向了被告。其实是违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明责任原则的。
    最后,是对有些指责广大网民为“法盲”和“愤青”的言论的一些看法。我想说的是,大部分网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做专业的法律问题分析,但是他们至少能在基本的正义观念下去看待问题。在英美法系中就强调法官在证据的采纳,案件的分析和判决的作出中要“排除公众的合理怀疑”,而该判决书不能不让大家有“合理怀疑”。所以那些谴责网民不懂法律的人自醒一下,你比大家又多懂多少呢?
 

 
Re:再论彭宇案--同样是一名普通法官的个人意见
[ 2007-9-16 7:01:47 | By: 关注(游客) ]
 
 

罗先生,既然捐款暂时不宜实施,可否举行一个网上签名支持活动,让社会知道都有谁在关注这一“世纪大案”。签名必须署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等,每个签名人可用一名话表明自己最想表态的观点,签名信息在不暴露签名人隐私的条件下向社会公开。

谢谢!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   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   页:
    标   题:
    .

 
 
:: 信 息 公 告 ::
.
:: 时 间 记 忆 ::
.
:: 最 新 日 志 ::
.
:: 最 新 评 论 ::
.
:: 最 新 留 言 ::
.
:: 用 户 登 入 ::
:: 友 情 链 接 ::
:: 日 志 搜 索 ::

.

 
Powered by oBlo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