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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9-8 7:55:03 | By: 老茂 ]
 

南京青年彭宇发现一位老太太跌倒路旁,主动上前扶她起来,联系家人,送进医院,还掏钱200……本以为是学雷锋做好事,没想到反被诬为撞人者。结果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常理(如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扶她,为什么要陪送到医院,为什么要主动掏钱而且没再索要等等)推断之后, “依法”判决赔偿医药费总额的40%共45876.36。判决一出,舆论哗然:老太太及其家人、伪证警官和“推理”法官全都成了千夫所指。

 

反观“彭宇案”,我也很震惊:法院在判决书中振振有词地阐述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些所谓“常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而且据此结案,这一判例“依法”粉碎了我们反复强化的两个神圣理念:即法律是公正的好人必定有好报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在经济多元化、思潮多元化、是非标准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唯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的。法律公正好人好报的理念因此有着神圣的色彩。这两个“神圣”分别是我们保障社会稳定的“底线和弘扬传统美德的本钱!“彭宇案”“依法”动摇并粉碎了这两个“神圣”,釜底抽薪,让法律不再公正庄严,让好人从此心惊胆战,它的严重后果,就是直接威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基,让所有国人怀疑我们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能力,甚至怀疑我们民族的伟大与优秀!对此,我们岂能无动于衷?!

 

呜呼,可恶的南京“彭宇案”!

 
 
 
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9-19 16:44:02 | By: 废墟(游客) ]
 

助认为乐枪毙见义勇为死刑(XX地方的法官和警察的新实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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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9-13 12:17:25 | By: 中国本无法(游客) ]
 
中国本来就是专政的国家,何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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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5-2 13:44:13 | By: 游客(游客) ]
 
以下引用路人(游客)在2007-10-12 0:28:54发表的评论:

南京法院的逻辑: 赖宁去灭火是因为那火是赖宁放的;雷锋帮老大娘买票因为老大娘的钱是他偷的;98解放军抗洪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泄的。 
有诗曰: 
好人苦不苦,扶个老太四万五。 
好事累不累,助人为乐是犯罪。 
以后可以在南京竖立****: 
1、做好人需谨慎,做好事要三思。 
2、听过来,看过来,走过来,坚决不能扶起来!! 
3、宁等三分,不扶一秒! 
4、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请远离助人为乐 
5、珍爱生命,禁扶老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6、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打一场肃清助人为乐的人民战争! 
7、禁止助人为乐要从娃娃抓起 
8、宁添十座坟,不扶一个人 
9、破千年封建旧习,树一代不扶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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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4-14 12:38:52 | By: 老鼠药(游客) ]
 

难过人们都说土匪都当警察了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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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4-11 19:43:50 | By: God(游客) ]
 
看了大家的评论,很精彩啊,大家的意见还是很一致的,我支持大家。我本不想说的,可看了之后发现大家都忽略了一个问题,江苏省委书记李潮源在十七大上向公众表示此案已经和解,而且和解的大背景是为了南京市,为了江苏省,为了十七大的和谐主题而和解的,这说明原告被告很有社会责任感嘛。可是我想说,和谐就是掩饰矛盾的借口吗,或者说,和谐是不是成了一些人掩盖真相,欺骗公众的借口了。真是和谐啊,和谐的让人愤怒。一个江苏省,为了所谓的苏南苏北骂的不可开交,还有脸在十七大上谈和谐,真可笑。法院,警察素质低的让人愤怒,权力机关内部腐败严重到如此地步,官员以权弄法,指社会广大群众质疑于不顾,利益方为利益耍弄公众不择手段,还谈和谐,真是笑话。该反思了。不知有没有好心人把这件事报到国务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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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3-30 2:04:06 | By: 雨蛙男(游客) ]
 

据说,和解了也赔了一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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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3-16 11:30:08 | By: 人心不古(游客) ]
 

有关系,有背景,有权势的都是弱势群体,

南京法官告诉我们:"不要做好人好事,做好事给人民政府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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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3-15 22:16:44 | By: nnn(游客) ]
 
中国司法公正嘛?南京彭宇案就是答案。和解就没事了。正义可以调和还是正义嘛?没有官官相护 南京彭宇案会又是个什么结果呢?法院的法官有没有法律走私警察局的警官有没有执法犯法?为什么和解?是不是有某种压力在其作用?可怕的中国法律中国是的公正。。。。。。江苏无法律,江苏无正义。江苏有的就是铜钱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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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3-15 21:05:42 | By: 袁袤翔(游客) ]
 

中新网3月15日电 3月15日14时30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轰动一时的南京点击查看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有记者提问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没有经过二审就以调解结案了,但是彭宇案的影响至今仍然没有清除。现在媒体上陆续有关于,比如说92岁老太太当街跌倒无人敢扶的这种报道。对于彭宇案中法官以推理断案的这种质疑已经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大降低,甚至影响了社会的道德价值的导向。请问公丕祥院长对此如何解释?能给我们讲讲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吗?

公丕祥说,“你刚才提到没有经过二审,实际上是有二审的。一审出来之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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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3-15 20:34:13 | By: 王栋(游客) ]
 

中国人的教养素质迅素直线下降,这些社会阴暗面使人丧失啦人性,良心,使人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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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3-4 18:49:52 | By: 评论(游客) ]
 
以下引用hyly(游客)在2008-2-17 13:02:08发表的评论:

无论徐老太太和她家人是怎样的无耻都不可怕,社会上从来不缺少这种人,否则这个社会就不会有那么多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败类了,同后者相比,或许徐老太太还强那么一点,因为她表现出来的仅仅是一种贪占小便宜的极至而已,虽然这种行为近乎极端的无耻和无赖。

但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作为社会道德的维护者的法官能够允许这么无耻和无赖么,法院不是普通的社会仲裁机构,法院和法官用这种思维逻辑去判案,不管有什么内幕或者没有,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强奸,是对国民民主意识的践踏。这个案子终将成为中国司法界的笑柄。


中的。流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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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2-29 11:37:38 | By: gege(游客) ]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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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2-26 22:30:39 | By: 结果多输(游客) ]
 
事实上,司法已经向世人宣布:以目前中国国民的道德教育水平还不至于出现见义勇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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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2-19 9:11:50 | By: aaa(游客) ]
 

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案例在没有证据撞人的前提下就是不支持索赔主张的。

至于作伪证、权钱之类的就超出本案本身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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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2-17 13:02:08 | By: hyly(游客) ]
 

无论徐老太太和她家人是怎样的无耻都不可怕,社会上从来不缺少这种人,否则这个社会就不会有那么多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败类了,同后者相比,或许徐老太太还强那么一点,因为她表现出来的仅仅是一种贪占小便宜的极至而已,虽然这种行为近乎极端的无耻和无赖。

但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作为社会道德的维护者的法官能够允许这么无耻和无赖么,法院不是普通的社会仲裁机构,法院和法官用这种思维逻辑去判案,不管有什么内幕或者没有,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强奸,是对国民民主意识的践踏。这个案子终将成为中国司法界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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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2-16 11:39:40 | By: lzm(游客) ]
 
说出了我的心里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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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2-9 16:19:06 | By: 故事的角色(游客) ]
 
美德尽失,道德下滑!几前年的传统美德如今却变成一种恐惧和包袱!悲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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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1-31 22:32:25 | By: 天天台(游客) ]
 
我看彭宇案后面的问题就要好好反问一下我们所谓的官老爷们了。那位王法官就这种水平居然还是人民法官?还不如回家抱小孩卖红薯呢。那两位警察先生我想就这种素质还能让他们执行所谓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危的重任吗?不如和那位法官一起卖红薯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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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8-1-27 16:52:20 | By: btbk(游客) ]
 

按照彭宇案法官的混蛋逻辑,那麽是不是可以说当年日军在南京屠杀30万人,是这些人该死,因为日军在别的国家别的地方并没有杀这麽多的人,而惟独在南京如此大开杀戒,这样就不合’常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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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31 13:39:12 | By: 法律学生(游客) ]
 

详细内容见:

http://chenzhiyong.blshe.com/post/1861/9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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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31 13:37:26 | By: 法律学生(游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浩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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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31 13:35:54 | By: 法律学生(游客) ]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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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31 13:28:55 | By: 法律学生(游客) ]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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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31 13:21:07 | By: 法律学生(游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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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29 12:43:40 | By: SHFX(游客) ]
 
二审结果呢?我怎么不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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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2-28 21:41:51 | By: gz(游客) ]
 

虽说无证据证明青年撞了老太太,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青年助人为乐的,判决书写的是有问题,判的也有问题,但是媒体和广大群众也不能这样片面认为就是青年助人为乐。任何事情都要讲证据,既然大家都认为法官法律应该讲证据,难道大众评论和媒体报道就不要讲证据了吗?事实的真相只有青年和老太太两个人心里最清楚了。旁人还是不要把不确切的事情渲染成咋有其事似的,试想你们现在是认为是青年乐于助人,但是如果事实相反呢,你们对你们的评论伤害过的人于心何忍,真正的正义又在哪里?

这火还是该熄了,毕竟我们谁都不知道这火到底是烧死了好人还是烧死了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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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1-20 10:04:17 | By: guest(游客) ]
 
“判的好!今后干脆谁做好事就判枪毙!这样下去会越判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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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30 18:09:32 | By: 社会改变人性(游客) ]
 
如果在30年以前,不会出现这样的闹剧,30年后的今天,却发生了这种事情,社会良知的底线、中华民族的基本理念因为这些厚颜无耻的人崩塌了,那么在往上衍生,我们的社会面貌是不是出问题了?为什么人人都变的面目狰狞,该反思了,脆弱的民族灵魂。徐老太恐怕没有想过她的言行所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但是她已经说了,是不会挽回自己的话的,但是我想说假话着必然会终生痛苦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等着瞧吧,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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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12 15:26:32 | By: 支持彭宇(游客) ]
 

南京鼓楼区的法官们都是这样判案的吗?南京这样的老太\警察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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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12 0:28:54 | By: 路人(游客) ]
 
南京法院的逻辑: 赖宁去灭火是因为那火是赖宁放的;雷锋帮老大娘买票因为老大娘的钱是他偷的;98解放军抗洪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泄的。 
有诗曰: 
好人苦不苦,扶个老太四万五。 
好事累不累,助人为乐是犯罪。 
以后可以在南京竖立****: 
1、做好人需谨慎,做好事要三思。 
2、听过来,看过来,走过来,坚决不能扶起来!! 
3、宁等三分,不扶一秒! 
4、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请远离助人为乐 
5、珍爱生命,禁扶老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6、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打一场肃清助人为乐的人民战争! 
7、禁止助人为乐要从娃娃抓起 
8、宁添十座坟,不扶一个人 
9、破千年封建旧习,树一代不扶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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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7 9:25:41 | By: cd(游客) ]
 

腐败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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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4 10:01:56 | By: 影子(游客) ]
 
我是雷锋,又有钱又有势,做做好事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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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4 2:13:09 | By: 天理(游客) ]
 
以下引用pateto(游客)在2007-9-20 9:40:06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我是谁(游客)在2007-9-14 17:11:10发表的评论:

我来说一句,大家不满的是法官不是彭更不是老太,为什么呢?法律里面有一个经典的故事,两个好朋友喝酒,一个朋友出于好玩,写了一张借条给另一个人,哪里知道这个人拿着借条就去了法院。你们说法院怎么判?

如果说借条不成立,没有其他证据!如果说借条成立,法律与道德打架了!

怎么办?法官只能凭借法律事实去判断,请不要怀疑大多数法官的公正和公平,特别是新闻工作者,如果你们学过了法律,你们也会这样判,可是法律总不能凭一家之言吧,这里我怀疑的倒是新闻工作者的素质!你们怎么不去了解一下法律呢?你们凭什么说法官不公正?你们的公正只不过是你们头脑观念中的公正而已。拜托的是,你们下结论写稿子之前,先看看法律,读读法律

=========

听口吻你似乎很懂法律,可我也想说,你要真的看看法律,读读法律的话,就应该明白,法律是讲求证据而不是想当然的。


你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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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4 2:09:30 | By: 我靠~~~(游客) ]
 
“小伙子,还能扶我一下啊?”
    .................
    
    “你~~~当~~我~~~彭~~~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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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10-2 20:36:08 | By: 云里新枝(游客) ]
 
建议当事双方接受测慌,不愿意测慌者,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和审判,
长沙中顾网宁清平律师分析比较理智,不像那些头脑简单的偏执狂,人一半是天使,一来是魔鬼,既然****公众把此案推上了社会的道德法庭,建议由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慌,看谁欺骗了社会,谁欺骗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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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9-29 20:22:31 | By: 广东小杜(游客) ]
 
  我是刚从广州过来南京就听到大家都在议论彭宇一事!急忙在网上看了一下凤凰网的新闻,还真吓了一跳!我是比较相信香港媒体的(相对于大陆的而言)。现在怎会还有这种事发生???公安做伪证!!!法院胡判!!当事人倒打一把!!!哎!南京到底怎了?
   对了!如果大家要捐钱给小彭就留言给我吧!如果大家要出街去抗议这事也提前留言吧!我也算一个!反正这事真要讨个公道!不然中国真的完了!
   南京可是孙中山先生安息的地方!
   我还要问问大家有谁知道那个作伪证的卢所长给辞吗?这样的警察不处理留到以后可是祸害哦!
   还有那个用所谓推理来判的法官有上岗证吗?是不是读了初中就去当兵然后被分配来的?这样没素质的人到时也会搞很多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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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9-26 11:47:09 | By: ballball(游客) ]
 

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

那不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吗?还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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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9-23 21:53:48 | By: jsg(游客) ]
 

中国的法官真的“厉害”

只要你经过一次一定会终生难忘。

不过还是有5%的法官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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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9-22 21:58:00 | By: yujianquan111(游客) ]
 
1。这位法官是按照法理断案还是按常理断案,它应该按法例断案,因为它是法官。
2.按照这位法官的:"常理",有人遇到任何危险的情况,别人看见都不能相助,因为你不认识他,又和他没有什么关系,你要救他又为常理。
3.如果要就人,人的命并不是很重要,施救这应先去追查原因,然后在施救,恐怕人早死啦。我不知道这位法官是不是人,至少有一样是明确的,他的做法不是人。
4.这里面有没有某后交易,我觉得有关部门应该查一查,因为这个法官判案有违常理,按常理他不应该这样判,打他却这样判,一定有深层含义,这得追查。
 
 
 
Re:南京“彭宇案”残酷地粉碎了两个“神圣理念”
[ 2007-9-22 21:56:03 | By: yujianquan111(游客) ]
 
1。这位法官是按照法理断案还是按常理断案,它应该按法例断案,因为它是法官。
2.按照这位法官的:"常理",有人遇到任何危险的情况,别人看见都不能相助,因为你不认识他,又和他没有什么关系,你要救他又为常理。
3.如果要就人,人的命并不是很重要,施救这应先去追查原因,然后在施救,恐怕人早死啦。我不知道这位法官是不是人,至少有一样是明确的,他的做法不是人。
4.这里面有没有某后交易,我觉得有关部门应该查一查,因为这个法官判案有违常理,按常理他不应该这样判,打他却这样判,一定有深层含义,这得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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