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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状告《知音》虚构其犯罪情节 索赔1万元
By  zhangyouyou 发表于 2008-3-26 8:53:30 

为逃债杀人,闫光富以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07年第5期《知音》杂志报道了闫光富与被害人的恩恩怨怨,报道中还写了闫光富“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光富认为这些内容“纯属虚构”,遂起诉《知音》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该案将于3月份在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我省的律师代理了此案。


  为逃债杀人被判死刑

    1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一篇报道:《为逃债杀人抛尸,一建筑商被判死刑》。报道称: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闫光富是重庆市忠县一家建筑公司老板,其在与钢材销售商李国华长期的经济往来中,欠下李国华100余万元。

    2007年5月31日,闫光富电话邀约李国华清算债务。在此过程中,闫光富持钢管猛击李国华头部,致李国华当场死亡。后闫光富将李国华的尸体运往临县境内抛弃。

    以上是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闫光富进行了上诉,该案件即将进入二审阶段。

    《知音》称他“纵情声色”

    针对闫光富的报道,还出现在2008年第5期的《知音》杂志上。这是一篇约6000字篇幅的报道,题为《百万债主恩人冤魂何在?“兄弟情”哪敌邪恶附体》,用闫光富的真实姓名报道了他杀人抛尸这一事件。报道说被害人“乐善好施,是当地有名的儒商”,还曾帮处于事业低谷的闫光富走出困境。而因为欠款,“兄弟”转化为仇人。

    报道称,被害人的妻子(化名王宇娟)劝丈夫催闫光富还款,因为她发现闫光富已经变了,“连自己的老婆、家庭都背叛了”。报道说:2003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宇娟的一个女友在长江边上散步,突然看到闫光富抱着一个20多岁的女孩亲吻,并搂着女孩上车。进一步打听,王宇娟和丈夫得知,“闫光富除了这个情人,还与其他女子有染。纵情声色,不断地让闫光富花钱如流水”。

  讨要万元精神损失费

    本案的代理律师、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陶文森律师告诉记者,闫光富夫妻多年感情很好,儿子都已大学毕业。况且,他有无情人,是否纵情声色,与杀人案没有关系。《知音》这样的报道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陶文森说,杀人犯也有名誉权,闫光富认为该报道失实,请求《知音》杂志社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据了解,该案将于3月26日在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任成宇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人格权与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专属自然人的权利,不因为政治与法律上的身份、地位而受影响。死刑犯和普通守法公民一样,人格权与名誉权不会被剥夺。闫光富起诉《知音》杂志社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使闫光富被执行死刑,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帮他继续行使权利。

摘自: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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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死刑犯状告《知音》虚构其犯罪情节 索赔1万元
By  王理(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6-12 22:09:42 

杀人犯 撤 诉 了!他怕丑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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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死刑犯状告《知音》虚构其犯罪情节 索赔1万元
By  然然(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26 13:56:28 

呵呵呵,有意思,知音以后在编稿时都要附上"此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这正值事情正好给现在的媒体敲响警钟,看媒体还整天胡编乱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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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死刑犯状告《知音》虚构其犯罪情节 索赔1万元
By  大海发表评论于2008-3-26 12:58:17 

这年头啥事都有都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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